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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浩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浩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占式华,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浩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8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浩联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浩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浩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上诉人上海浩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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