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钱玲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德立,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后,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恺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懿。
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恺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陈晓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