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钱玲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沈卓晙,上海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恺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懿,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恺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海京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余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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