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齐建。
被申请人:上海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齐建。
申请人上海海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310,88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许军以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泽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3,310,887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许军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泽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海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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