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善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饶先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维,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美威创意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俊。
原告上海海善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美威创意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海善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美威创意展示用品有限公司567,29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美威创意展示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7,2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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