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燕萍。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8,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8,000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76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俞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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