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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燕萍。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8,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8,000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76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俞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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