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燕萍。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财产保全费4,7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俞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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