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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合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燕萍。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财产保全费4,7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俞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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