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宁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任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昱舟,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运南村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武亚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亚芳,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小陆(被告丈夫),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海宁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冠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亚芳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宁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金革平
书记员:李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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