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军,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指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婷,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跃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敏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指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海敏机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军、被告指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海敏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2份《小程序代理协议》于本案诉状及证据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第十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小程序代理费68,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两份《小程序代理协议》,约定原告获得在上海市静安区和浦东新区的指尚小程序代理商资质,一个区的加盟费为100,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7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6日。签订合同次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200,000元。2017年8月30日,被告的小程序公众号被封,2017年9月被告另设立公众号,2017年10月2日再次被封,原告要求被告解决问题无果后,于2017年11月3日、2017年11月17日通知被告终止小程序代理协议并要求退还加盟费,被告法定代表人唐建忠承诺一个月内退还原告加盟费200,000元,但至今拖延未退,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指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辩称:进行小程序代理有微信公众号、PC客户端和手机APP等途径,被告的小程序代理微信公众号确实曾经被竞争对手恶意举报而被两次查封,但是自2017年10月18日后恢复正常,故对合同履行并无影响。原告虽然和被告协商过解除协议以及退还加盟费,但双方并未最终达成一致,故要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6日,原告上海海敏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指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小程序代理协议》,原告分别获得在上海市静安区和浦东新区的指尚小程序代理商资质,合同有效期均为2017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6日,加盟费分别为100,000元。2017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共计200,000元。2017年8月30日以及2017年10月2日,被告的小程序公众号“应用程序大财富”被屏蔽所有功能,2017年10月18日,被告的小程序公众号更名为“应用程序大市场”。2017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小程序代理协议解除终止协议》,被告自认已经收到。2017年12月16日以及2018年3月12日,原告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志敏与被告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唐建忠关于退还两个《小程序代理协议》所涉加盟费的事宜进行了商谈,2017年12月16日的部分对话录音显示为:“唐:……,那么约个时间,怎么付,或者这个月当中付掉,还是这个月先付一半下个月再付,我们来考虑下,到时我把这个数据发给你们对一下,这个数据怎么来对的,大概是19万多,小程序你还继续做……韩:就是商量一下,那么你看你给两个数据好不好,一个算出来一个数字。唐:是的,一定要算出数字。韩:第二个,你给一个时间。唐:时间,还款时间。韩:至于一次付两次付不要紧,好吧,我们就这样了。唐:好的好的。”2018年3月12日的部分对话录音显示:“韩:那么当初你是当着我们这么多人的面,跟我们讲:‘一个月里面,无论什么样情况我们把钱退出来,退给你们,把这个事处理掉。’唐:嗯。……韩:但是呢,分期也是你们提出来的,最后呢又不了了之。唐:就是没有落实到实处嘛。……唐:……现在目前公司账上面没钱,那怎么退法呢?……。”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当庭通过“应用程序大市场”微信公众号登录其代理商账户,确认其账户正常,可以正常进行小程序代理业务,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13日,原告因小程序代理业务,共计从被告处获得奖励23,590.5元,截至庭审时已提取22,000元,其注册的账户中尚有1,590.5元奖励未提取,最近一次奖励101.35元于2018年9月13日入账。另查明,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1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唐建忠。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小程序代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期间,作为小程序代理业务推广的途径,被告的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曾被两次屏蔽停用,对原告经营代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属被告履行合同中的瑕疵,并未对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的影响。现公众号处于正常状态,合同可以继续正常履行,故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关于原告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韩志敏与被告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唐建忠的对话录音,联系两次对话的上下文,从整体上理解,可以表明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唐建忠同意退还原告加盟费,双方就解除合同已达成一致,但对于退还的金额、退还的时间,均未予以明确,原告主张自本案诉状及证据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第十日解除合同的诉请,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状及证据副本于2018年9月10日送达被告,故本案所涉两份《小程序代理协议》应于2018年9月20日解除。本案加盟费用共计200,000元,对应代理期间为24个月,平均每月约为8,333元,自2018年9月20日解除合同,尚余约11个月代理期,对应代理费约为91,667元,原告主张在此基础上扣除获得的奖励23,590.5元,要求被告退还68,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海敏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指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两份《小程序代理协议》,自2018年9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指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海敏机电有限公司加盟费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上海海敏机电有限公司负担1,419元,由被告指尚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为铭
书记员: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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