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润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王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仁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杨照杰。
原告上海海润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仁晋贸易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润特种油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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