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时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饶天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湾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海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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