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齐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潜,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海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溪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2020年3月13日,原告海溪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海溪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海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0.50元,由上海海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刘 蕾
书记员:孙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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