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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海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齐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潜,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海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溪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2020年3月13日,原告海溪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海溪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海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0.50元,由上海海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刘  蕾

书记员:孙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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