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赖松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上海海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海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于案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潭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02.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海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蒯滕健
书记员:姚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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