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澜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亚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男。
被告:孙月容,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锋,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澜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月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8年10月10日原告上海海澜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海澜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薛 瑾
书记员: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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