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雅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华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王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华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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