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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华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雅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华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王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华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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