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顾靖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建勋,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上诉人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建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17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章晓琳
书记员:乔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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