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楼49席。
法定代表人:陆一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83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