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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楼49席。
  法定代表人:陆一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83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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