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科福利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江仁德,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第一房地产管理分局,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海科福利院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第一房地产管理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海科福利院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书面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海科福利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蓉
书记员:邱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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