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聿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友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博,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章敏。
原告上海海聿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巨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2019年4月24日,原告上海海聿涂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聿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8元,减半收取计1,31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04元,由原告上海海聿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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