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单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炫海进道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春学,董事长。
第三人:金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春学,董事长。
第三人:金春学,男,1963年8月29日生,朝鲜族,身份证记载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办事处6委18组。
原告上海海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炫海进道集装箱有限公司、第三人金跃集团有限公司、金春学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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