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海茗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炫海进道集装箱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海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单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炫海进道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春学,董事长。
  第三人:金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春学,董事长。
  第三人:金春学,男,1963年8月29日生,朝鲜族,身份证记载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办事处6委18组。
  原告上海海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炫海进道集装箱有限公司、第三人金跃集团有限公司、金春学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蒯本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