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银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宇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缪文峰。
原告上海海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海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保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海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施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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