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蕊房地产经纪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丽琦,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衿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康,职务不详。
被告:陈伟康,男,199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蕊房地产经纪中心诉被告上海衿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陈伟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海蕊房地产经纪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10元,由原告上海海蕊房地产经纪中心负担。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