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陈奇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庆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56号仁和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兰华升。
被申请人:上海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
本院在审理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诉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48,6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48,6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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