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隆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季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油天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姜立民。
原告上海海隆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油天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海隆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洁
书记员:须桃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