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隆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汾阳市鼎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万栋,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海隆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汾阳市鼎昇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汾阳市鼎昇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沈佳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