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喆胤,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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