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涂鑫静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凭祥臻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法定代表人:胡汉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涂鑫静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凭祥臻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涂鑫静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凭祥臻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2,695元,由原告上海涂鑫静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计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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