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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材钢铁(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超,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材钢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琪,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笑阳,男。
  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钢铁(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计700.5元,由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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