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超,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材钢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琪,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笑阳,男。
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钢铁(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计700.5元,由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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