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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涌沛资产管理中心与上海峭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涌沛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陈莉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琎,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峭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洪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了(2018)沪0115民初389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峭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峭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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