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涛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福庆。
委托代理人余晓亚,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州。
委托代理人张南堂,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157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益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益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益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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