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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涛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益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涛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福庆。
  委托代理人余晓亚,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州。
  委托代理人张南堂,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157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上海益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益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益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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