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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涛浦斯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佳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涛浦斯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袁家宅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佳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锋。
  申请人上海涛浦斯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佳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常州市佳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8,968.90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佳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8,968.9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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