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莱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实,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燕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某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上海燕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某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秀龙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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