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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燕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某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莱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实,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燕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某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上海燕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某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秀龙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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