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涤洁日用品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钱菊芬。
原告:上海裕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雨祥。
上列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杜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伟,上海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吉,上海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涤洁日用品商行、上海裕华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涤洁日用品商行、上海裕华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涤洁日用品商行、上海裕华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涤洁日用品商行、上海裕华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涤洁日用品商行、上海裕华日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孙 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