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润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天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原告上海润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润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润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9元,减半收取809.50元,由原告上海润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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