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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润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焕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水静,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牟孝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润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磊公司)诉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核后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焕俭、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水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37,500元/月,自2018年12月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就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XXX号厂房改扩建施工项目分别签订了《仓库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等,由原告为被告仓库改扩建工程施工。工程已完工并通过验收,但工程款未支付完毕。2019年6月4日,被告出具《欠款说明》并由双方核对明细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款311万元及利息。因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山普公司辩称:1、双方之间工程施工是事实,结欠应付工程款311万元也是事实,但目前无力支付。2、同意利息从2018年12月起按照37,500元/月计算至本案开庭日,但开庭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法定银行利率来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2月22日,山普公司(甲方)与润磊公司(乙方)签订《仓库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位于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XXX号山普公司物流仓库建造项目(建厂房内部分二层楼面、屋顶修缮、办公楼改造。其他约定的土建工程等)包工包料施工,合同价款572万元,如工程量有调整另行计算。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7年9月10日,山普公司(甲方)与润磊公司(乙方)签订《仓库扩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双方对工程款总价、发票、利息等进行约定:1、原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施工工程项目以及后期增加的工程项目已于2016年6月20日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且无异议;2、最终合计工程款为810万元,至2017年8月31日止,甲方共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05万元,未支付工程款605万元;5、后面未付工程款按照15%年息计息,利息起算为2017年6月20日至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为止;6、剩余款项支付方式:甲方从10月份开始按月向乙方支付利息,每月37,500元,付息需在每月底前付清,在付息期间,如甲方有支付工程款的,则后续的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后剩余的工程款重算利息。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7年9月8日,山普公司(甲方)与润磊公司(乙方)签订《华丹路仓库改建工程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位于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XXX号山普公司物流仓库建造项目(原有旧厂房内搭建十二间钢构平台、地坪等)施工,工期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30日,合同价款52万元。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9年6月4日,山普公司出具《欠款说明》,载明:山普公司应付润磊公司工程款合计862万元,已支付603.50万元,其中工程款551万元,利息52.50万元。润磊公司已开票290万元整。同时,双方进行了付款明细对账确认:1、一期仓库工程,总应付金额为810万元,已付505万元,尚余305万元未付;2、二期办公工程,应付总金额52万元,已付46万元,尚余6万元未付;3、2017年10月-2018年11月期间,山普公司按37,500元/月支付了525,000元利息。
  审理中,润磊公司解释:按照2017年9月10日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的约定,2017年6月20日起应对未付工程款按15%的年息计息;因当时未付款大约在300万元,所以按照300万元的年息15%计算就是每月37,500元。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润磊公司与山普公司签订的《仓库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仓库扩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华丹路仓库改建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润磊公司已经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并交付工程,山普公司理应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山普公司对应付但尚未支付工程款金额311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欠款利息,本院注意到对于一期仓库工程款计息双方约定为未付工程款的年息15%,按未付300万元计算为月息37,500元,但付息期间有支付工程款的,应按实际剩余工程款重算利息;对于二期办公工程款,双方并未约定计息标准或原则,应当从法定计息原则。考虑到润磊公司在本案中只按37,500元/月标准计算利息以及今后山普公司可能部分或全部支付款项,故此,对实际结欠款按上述约定和法定原则实际计息超过37,500元/月时,按37,500元/月计息;按上述约定和法定原则实际计息少于37,500元/月时,按约定和法定原则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润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人民币311万元;
  二、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润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1、以人民币30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息15%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以人民币6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如上述1、2项实际计息金额高于人民币37,500元/月的,按人民币37,500元/月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4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740元,由被告山普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山普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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