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润稼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胡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晓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维亚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红梅。
原告上海润稼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拉维亚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同年5月28日,原告上海润稼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润稼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陈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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