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润轩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雄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金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硕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润轩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硕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轩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蒯晓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