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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骆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金,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夫,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都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润都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润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张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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