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骆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金,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夫,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都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润都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润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张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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