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润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赖雪琴。
委托代理人马燕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漪。
申请人上海润雪工贸有限公司以其系被申请人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被申请人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8年4月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一、被申请人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0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672—678号,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漪,股东为李漪、马伟凌、马东林和李虎,企业状态为确立。
二、2014年10月30日,本院出具(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上海润雪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嗣后,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文书,上海润雪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15日,本院出具(2015)宝执字第119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于此,上海润雪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三、另查明,上海丰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涉及金额为11万元,因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4年5月19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王凌与被申请人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涉及金额为1,780.77元,因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4月20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上海润雪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随即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确认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停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同时其确认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原因,故符合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本院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润雪工贸有限公司对上海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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