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润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雷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能武,负责人。
被告:吴军平,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润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雷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吴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润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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