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涵旺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靳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菲(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晓敏。
原告上海涵旺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嘉菲(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涵旺五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涵旺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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