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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涵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涌沛资产管理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涵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涌沛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莉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琎,上海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涵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涌沛资产管理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涵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涵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涵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涵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  弘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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