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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泰美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泰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健新。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泰美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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