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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理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汪海兵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曾李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祖龙,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海兵,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理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叶茜茜。
  申请人上海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汪海兵、上海理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案号为(2017)沪0115民初74081号,该案于2018年5月3日移送至我院。申请人上海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海兵、上海理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已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上海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汪海兵、上海理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汪海兵、上海理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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