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淞轩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段体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晴,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飞。
原告上海淞轩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淞轩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樊 华
书记员:吴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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