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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化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大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深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888弄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玉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家怀,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庆,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大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邓明辉。
  原告上海深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大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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