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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湛实业有限公司与抚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宫传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深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丽,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广瑞,生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红。
  被告:宫传伦,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红。
  原告上海深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抚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宫传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抚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深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万元(以下币种同),此款应由被告抚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底前支付原告20万元,于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20万元;
  二、如被告抚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余款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且被告抚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须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
  三、被告宫传伦对被告抚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深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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