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深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丽,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XXX号XXX幢XXX室J4148。
法定代表人:孙广瑞。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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