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淳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永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燕,女,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吕永山,男,1960年8月1日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淳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燕、第三人吕永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坤生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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