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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永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吕永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第三人吕永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坤生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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