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淳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蔡余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红,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态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牛伟。
原告上海淳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态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淳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淳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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