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尤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圣宇,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圣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饶 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